当美国及其联盟伙伴对伊朗开启武装敌对行动时,伊朗海军力量——由伊朗常规海军与伊斯兰革命卫队海军组成——遂成为主要的军事经济目标。其亦成为检验海战法三项古老方法的综合性试金石:封锁法、交战方临检与搜查权,以及捕获法。虽平时之靠近与登临权可用于拦截无国籍“影子船队”船舶,海战法规则却更具刚性。例如,平时若怀疑某艘与伊朗有关的商船无国籍,方可登临;而武装冲突中,此类船舶可基于其悬挂伊朗旗之身份或其行为特征而被捕获。随着美国对伊朗行动由平时低强度冲突,经性质模糊之灰色地带,明确转入武装冲突,海上战争中截阻敌方油轮之额外法律工具与作战方法遂告启用。
2026年2月28日,美国与以色列对伊朗发动“史诗怒火”行动,开启武装冲突阶段。美以联合战役仅前十二小时即实施近九百次空袭与导弹打击,目标涵盖伊朗军事基础设施、防空体系、导弹计划、核设施及领导层。伊朗最高领袖阿里·哈梅内伊于袭击中死亡,伊朗随即以区域内大规模导弹与无人机报复反击。美伊交战状态之形成,为切断伊朗影子船队提供了额外法律手段。
与陆地武装冲突不同,海上武装冲突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围绕经济战展开。交战方享有临检与搜查权,以判定商船及其货物之敌性。具敌性之中立商船或敌国商船可受捕获。国家亦得对敌海岸——含港口、锚地与泊地——实施封锁。此类法律权能虽未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无国籍船舶靠近登临权那般载入普适公约,但已成习惯国际法。美国在平时以靠近与登临权主张对无国籍船舶之管辖权,并于海战法中辅以临检搜查、封锁与捕获权。第二部分考察交战方临检搜查权及其首次战时运用——针对“图斯卡”号商船。第三部分分析合法封锁之要件及美国对“哈斯纳”号油轮等船舶之强制执行。第四部分转向捕获及其程序机制。第五部分评估伊朗油轮可否作为军事目标受攻击,提出三种观点并主张《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2条第2款不适用于纯海上交战。第六部分结论评估此类海战方法之复兴及限制其适用之规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