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美国都在发展人工智能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技术。两国都将有能力满足其他国家对这些系统的需求。人工智能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技术,特别是具有两用性质的技术,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发展,但出口管制措施却相对滞后。这种监管上的不足可能会抑制对这两项技术的适当国家安全保护、产业自主性(从而影响技术进步)以及协调集成。在本报告中,作者回顾了当前针对人工智能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出口管制体系,审视了其有效性,并探讨了美国如何能为人工智能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建立一个平衡的出口管制体系。报告聚焦于两用技术,涵盖了《出口管理条例》、《国际武器贸易条例》以及跨部门协调流程。
在本报告中,作者审视了当前及未来人工智能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技术出口管制法规的可能状况;分析了现行法规的有效性、不足之处甚至危害性;并评估了关于人工智能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出口管制的见解如何适用于创建一个平衡对华竞争与安全引导技术扩散的出口管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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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现
- 在人工智能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方面,美国国防工业基础相较于竞争对手的同类产业并未拥有显著技术优势。
- 对这些技术的过度监管可能会削弱国内竞争力,加速国外的技术进步,并带来安全风险。
- 出口管制既可能巩固也可能削弱美国在这些技术上的领先地位。
- 出口管制可以更频繁地进行评估。
- 对效率和适应性的需求正在增加。
- 对军事训练数据的监管至关重要。美国商务部、美国国防部和美国国务院需要界定何为军事训练数据。
建议
- 国防部门应寻找途径,通过人工智能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研发来进一步发展创新领导力。
- 国防技术安全局应更深入地与人工智能产业合作,以增进对人工智能相关基础设施和生态系统的理解。
- 国防技术安全局和商务部应进行更主动的分析,以识别和评估与技术进步相关的潜在安全风险。
- 美国政府需要为适应性政策制定开发一个更灵活、响应更迅速的监管框架。
- 应由商务部牵头,与国务院和国防部共同探索更系统地追踪各部门所认知的出口管制法规效果和有效性的方法与程序。
- 商务部、国防部和国务院应扩大在技术评估和预测方面的跨部门协作,以考虑新兴技术的交叉融合,并减少相关专业领域的各自为政现象。